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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5-10-22 阅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评价结果逾期作废。目前,因有关部门工作安排原因,今年至今尚未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导致了部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已到却无法重新申请信用评价。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现就部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体
   参加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组织开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且今年有效期已到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二、申请程序
   (一)请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向原信用评价结果出具机构提出申请,获取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延续相关证明。 
   (二)登录广东省水利建设与管理信息网(http://gcjs.gdwater.gov.cn/gdccis/)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
   三、其它事项
   近期,水利部将继续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请有关单位密切留意并按时参加。
广东省水利厅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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